【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事務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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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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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為有限合伙人執行事務 |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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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分配 |
①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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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權利 |
關聯交易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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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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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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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轉讓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