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今天我們來說說關于捐贈支出的新政策,最新頒布的慈善法和一直使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存在差異:
一、根據慈善法的最新規定(9月1日實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兩種政策在頒布方面是有差異的,目前尚無法施行。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必須是公益事業的捐贈,如紅十字會等。慈善法頒布,使慈善捐贈如何享受稅收優惠范圍更寬泛。
三、實務案例
1.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以本企業名義發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款,該捐款按照何種比率扣除?是比照企業所得稅法在利潤總額12%內扣除,還是在獨資合伙企業利潤分到個人投資者后,在個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扣除?
回答: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以本企業名義發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款,應先在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0%以內扣除,然后由企業將利潤分到個人投資者后,按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部分征稅。
2.合伙企業如何捐贈稅前扣除?
回答合伙企業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可參考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